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46號聲請人即被告 詹耀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3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耀鈞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詹耀鈞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13年6月7日起轉入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觀執字第125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羈押被告原羈押原因應於上開執行之日消滅,被告之羈押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另聲請人即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既已自113年6月7日起撤銷羈押,則被告已非屬羈押之被告,聲請人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李怡昕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