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漢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德志 代理人 秦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52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12月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林慧雯 婦產科診所│華南商業銀行 忠孝東 │101年6月30日│29,100元│ED0000000│││林慧雯│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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