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堂因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參點肆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堂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一五○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一五○一號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包(含包裝袋重三點七四公克,檢驗前淨重三點四七六公克,驗餘淨重三點四六五公克)尚未處理,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一包(檢驗前淨重三點四七六公克、檢驗後淨重三點四六五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又被告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一五○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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