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 劉才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9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邱蓮華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劉才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世貿│101年5月11日│3,000元│DL0000000││││分行││││├──┼─────────┼──────────┼───────────┼─────────┼────────┤│002│劉才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控│101年5月11日│3,500元│DB0000000││││總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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