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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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嚴瑩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洪志興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101年8月18日│100,000元│HV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