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育琪被告尤柏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育琪因被告尤柏人詐欺案件,繳納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0,000元後,被告即因停止羈押而被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而應沒入該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且保證金已繳納者,應以法院之裁定沒入該保證金;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繳納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80,000元後,被告即因停止羈押而被釋放;嗣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3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於101年7月26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被告竟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乃再以執行傳票傳喚被告於101年8月7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復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竟仍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囑託於101年8月7日核發拘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於101年8月14日核發拘票,惟被告早已不知去向致拘提未獲等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1紙、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影本1份、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影本1份、送達證書影本3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1年8月28日南市警善偵字第1013016479號函暨執行拘提報告書影本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28日板檢 玉丑 101執助2389字第33185號函影本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1紙、報告書影本1份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0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