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南凱被告劉明豐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南凱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南凱因被告劉明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劉明豐前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黃南凱亦未遵期攜同或通知被告到庭,聲請將具保人其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刑事報到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通知、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歸仁分局函、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