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88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坤松選任辯護人廖志祥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坤典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
洪崇欽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詹峻旭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
楊雯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本及正本第56頁附表四編號1「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新臺幣35000元、持有人 邱士瀚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與永春東路口7-11超商前」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6頁附表四編號1「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新臺幣35000元、持有人邱士瀚、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與永春東路口7-11超商前」,係屬贅載,此為顯然之錯誤,與判決誤寫、誤算相類,故應予刪除。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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