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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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143號債權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游東成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公司法第290條第4項規定關於重整事務之執行,應以重整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件債權人現為重整階段,重整人有張敏玉、 駱建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人,然聲請人於聲請狀僅列張敏玉一人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以過半數之重整人共同具狀聲請,上開裁定已於100年12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