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原告 劉錦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陳品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