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 陳秀枝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勳 律師被告 詹春燕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編號4、5中關於「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號房屋(面積96.79平方公尺)暨所坐落土地台北縣永和市○○段○○○○號土地(面積176.49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號房屋(面積96.79平方公尺)暨所坐落土地台北縣永和市○○段○○○○號土地(面積176.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