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3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因
100年度再字第31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提起抗告,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鄧德倩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