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27號原告 吳清潭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許慧如 律師複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王永在 訴訟代理人 黃奕時 被告 褚晏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複代理人 龔子淵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關於被告褚晏彰是否踐行手術前告知與說明義務,仍有調查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