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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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44號上訴人合睦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進文 追加原告 李景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李春茂
陳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就追加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追加原告負擔。
理由
一、追加原告主張:追加被告李春茂係伊之弟,2人均為上訴人合睦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合睦公司)之股東,合睦公司為經營公司業務、進行短期投資股票及節稅之便,借用李春茂及伊之名義,在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開設證券帳戶(李春茂帳號:00000000000號、李景琪帳號:00000000000號),且在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分別開設存款帳戶(李春茂帳號:000-00-000000-0號、李景琪帳號:000-00-000000-
0號,下分稱李春茂國泰世華帳戶、李景琪國泰世華帳戶),作為證券交割帳戶,並委由李春茂進行股票操作。李春茂明知 伊上開 帳戶內之股票及變賣後之款項均為合睦公司所有,竟於民國99年3月17日,未經合睦公司及伊同意,擅自將李景琪上開證券帳戶內為合睦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加以變賣,所得款項共新臺幣(下同)693萬元,於同月19日交割存放於李景琪國泰世華帳戶,再將之轉入李春茂國泰世華帳戶,旋即將此因其業務關係所持有之693萬元,轉帳存入其私人所有而於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款帳戶內,以此方式侵占入己。又李春茂於取得上開不法款項693萬元後,即於同年4月22日、5月7日分別將82萬元、228萬元匯至其妻即追加被告陳美玲之帳戶內,並由陳美玲於同年4月22日購買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156建號房屋,顯有以贓款支付不動產價款情事,追加被告2人上開共同不法行為,且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合睦公司受損害,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79條之規定,擇一連帶賠償合睦公司
693萬元。惟追加被告否認如附表所示股票為合睦公司所有,而係伊所有,乃伊為追加原告並追加備位之訴。並聲明:㈠先位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合睦公司69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備位聲明:⒈追加被告應連帶給付追加原告693萬元,及自99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至上開先位部分另行判決。)
二、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
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為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稱之(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64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追加原告於本院追加備位之訴部分,乃屬主觀預備訴之合併,惟追加原告既與上訴人分屬不同法人格,法律關係即有不同,則追加被告對追加原告之權利抗辯事由,即追加原告是否積欠李春茂債務,李春茂之行為是否屬權利之正當行使等,乃與原訴為不同之事實基礎,尚難就原訴之證據資料加以利用,並有害於追加被告之審級利益,造成訴訟程序冗長,不符訴訟經濟原則,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足認追加部分與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此外,追加被告未同意追加,且無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追加原告與上訴人間有合一確定關係、或因情事變更而追加情事,亦無追加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之情形,是不符上開規定要件。
三、綜上所述,追加原告提起追加之訴不符法定要件,且無從補正,從而,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追加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追加原告追加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華榮附表:
┌─┬──────────┬────┬─────┐│編│99年3月17日由李│股數│淨收入價金││號│景琪元大證券帳戶(帳││(新台幣)│││號:00000000000)交│││││割(賣出)之股票名稱│││├─┼──────────┼────┼─────┤│1│南亞│7000│453,944│├─┼──────────┼────┼─────┤│2│南亞│10000│647,495│├─┼──────────┼────┼─────┤│3│南亞│10000│648,491│├─┼──────────┼────┼─────┤│4│南亞│10000│648,491│├─┼──────────┼────┼─────┤│5│南亞│10000│648,491│├─┼──────────┼────┼─────┤│6│中鋼│10000│330,721│├─┼──────────┼────┼─────┤│7│中鋼│17000│562,225│├─┼──────────┼────┼─────┤│8│台積電│10000│604,661│├─┼──────────┼────┼─────┤│9│台積電│13000│784,764│├─┼──────────┼────┼─────┤│10│仁寶│13000│556,846│├─┼──────────┼────┼─────┤│11│友訊│15000│511,770│├─┼──────────┼────┼─────┤│12│國票金│15000│150,170│├─┼──────────┼────┼─────┤│13│中華電│545│33,171│├─┼──────────┼────┼─────┤│14│中華電│4000│244,655│├─┼──────────┼────┼─────┤│15│佳世達│6000│10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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