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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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上訴人 黃宏彬
黃鶯 朱 黃佳益 即 黃文恭 黃 李來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1,249,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