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 溫慶燻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五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張筱琪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