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九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被告丙○○
乙○○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六五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劉方慈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