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肆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