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小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城小字第18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李俊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302元,及其中新臺幣49,254元自民國
96年7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5,3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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