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城簡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讚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讚霖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及所犯法條欄第1行「 李讚霖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讚霖」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刑法第140條第2項公然侮辱公署罪,需行為人在不特定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輕蔑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
,對公務機關詆毀而減損公務機關之威嚴。再按刑法分則中
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
況為已足」,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被告以幹你娘等
穢詞,在不特定人能共見共聞之環境下,辱罵依法執行職務
之公務員,核被告所為犯行,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
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一行
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侮辱公務
員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陳稱「靠夭」等語
遭移民署公務員要求其尊重一點後,竟心生憤怒,當場大聲
對該名公務員辱罵「幹你娘」等語,足使公務機關及該名公
務員難堪,而足以造成其等名譽損害,且觀犯罪過程中,被
告一再經勸阻,要求停止辱罵行為,卻不加停止,反而以敲
桌子、敲玻璃、大喊去告阿,並要求該名公務員出來等語回
應(見108年度核交字第148號卷第17至29頁),其行為除足以
造成現場秩序混亂,影響公務機關業務進行外,且伴隨一定
之暴力、挑釁動作,已有可能衍生其他財物或人身之損害,
具有一定之危險性。再者,觀被告動機,僅係陳述遭公務員
指正,卻不思停止,反而變本加厲,更為本件犯行,事後又
拒絕與該名公務員和解或調解,賠償該名公務員遭受之名譽
損害,更足見其無心彌補其犯行所造成之傷害,犯後態度不
佳。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其職業為經商、國中畢業、家庭狀
況為小康(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一如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584號
被告陳讚霖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居金門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讚霖於民國108年6月7日下午2時49分許,在金門縣水頭碼
頭入境處,為女兒辦理落地簽之際,依法執行勤務之內政部
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金門國境事務隊助理員 蔣立恩 ,詢問陳
讚霖本人是否要辦理落地簽,陳讚霖回稱「我是臺灣人啦,
靠夭」,經蔣立恩指正後,陳讚霖因不滿蔣立恩指稱其在辱
罵人,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
人均可共見共聞之上開地點,當場以「幹你娘(臺語)」之
穢詞辱罵正依法執行職務之蔣立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讚霖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被
告妨害公務案錄影錄音光碟、譯文及蒐證照片2張、本署勘
驗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同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以一辱罵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檢察官吳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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