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 楊進坤 原告 江楊美雲 原告 楊美鳳 前列楊進坤、江楊美雲、楊美鳳共同被告 楊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遲至民國107年5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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