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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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6號原告 吳瑞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純正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841、841-1、841-2、841-3、853、854-10、854-34、854-35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朱純正、 朱純亮 、 朱元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