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 陳翊芬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王珮恂 律師被告高雄市彌陀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志清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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