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陳金輝
陳惠萱 陳宜彣 陳重銘 楊秀珠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春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長財 等17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澎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二、原告應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擬拆除之房屋部分為何?以及占用之土地面積為何?
三、原告應說明訴之聲明第2項欲分割之土地究為何?原告應有部分比例?並提出欲分割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胡湘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