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3號原告 吳景棋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被告 吳隨益 (兼 吳賴荁 之繼承人)被告 吳隨進 (兼吳賴荁之繼承人)被告 吳隨明 (兼吳賴荁之繼承人)被告 吳桂枝 (兼吳賴荁之繼承人)被告 吳淑美 (兼吳賴荁之繼承人)被告 吳蔡錦絨 被告 吳烈仁 被告 吳烈獎 被告 吳志鋒 被告 吳玉娟 被告 吳水 被告 胡福順 被告 詹吳青 被告 蔡競秀 被告 吳植欽 被告 吳東昇 被告 吳東霖 被告 吳郁富 被告 吳郁仕 被告 吳張錦雲 被告 吳清興 被告 吳富華 被告 吳寶鳳 被告 吳芸樺 被告 吳沛蓁 被告 莊玉祥 被告 莊玉忠 被告 莊富琳 被告 莊秀琴 被告 吳建利 被告 張秀英 被告 吳基福 被告 吳春曉 被告 朱吳抱 訴訟代理人 朱木榮 訴訟代理人 林吳 要被告林吳要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吳深塗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邱傑 勤複代理人李鴻良複代理人 傅泯瑄 被告 吳松錕 被告 吳慧音 被告 吳慧珣 被告 吳景福 被告 吳景舜 被告 吳景偉 被告 李清池 被告 李靜萍 被告 林清欽 被告 林文通 被告 林青龍 被告 林廣錫 被告 林宗明 被告 林堅智 被告 邱聰敏 被告 邱創耀 被告 邱淑玲 被告 邱淑燕 被告 邱家昌 輔助人 邱莉樺 輔助人 邱秀幸 被告 張淵棋 被告 張淵宏 被告 張淵堯 被告張珊被告黃 邱瓊珠 被告邱莉樺被告 邱秀華 被告邱秀幸被告 黃賴秀瑟 被告 黃景輝 被告 黃碧惠 被告 黃碧鳳 被告 黃碧蓮 被告 黃永隆 被告 黃保滄 被告 汪黃鑾 被告 賴黃彩雲 被告 張邱彩 被告 張世宜 被告 張世沛 被告 林金源 被告張秀英被告 張世武 被告 張世冠 被告 張月枝 被告 張月梅 被告 張清泉 被告 黃銀 被告 黃金鐘 被告 黃銀漢 被告 黃玉英 被告 莊永宏 被告 賴張麦 被告 劉邱氏茶 被告 邱水種 被告 陳水道 被告 陳原仕 被告 陳担 被告 邱玉鶴 被告 陳玉秋 被告 張實 被告 張錫鈴 被告 邱錫卿 被告 張天香 被告邱寶被告 許金定 被告 許省 被告 邱金枝 被告 許桂菁 被告 張益祥 被告 張育民 被告 張郁涵 被告 張清水 被告 張寶卿 被告簡 張明珠 被告 張美麗 被告 張雲鶯 被告 劉信雄 被告 劉文錡 被告 徐維種 被告 徐金宗 被告 徐金生 被告 徐金宏 被告 徐素珠 被告 潘鳴鐘 被告 潘柏融 被告 潘姵汝 (原名: 潘淑晴 )被告 潘文容 被告 潘芃秀 被告 潘淑妙 被告 劉秀麗 被告 劉秀藝 被告 吳黃目菜 被告 吳德清 被告 吳隨意 被告 吳隨見 被告 吳讚修 被告 吳永本 被告邱 吳鳳娥 被告 吳珍妮 被告 吳幸育 被告 張維麟 被告 張婷婷 被告 張嘉玲 被告承受訴 余國忠 ( 余黃屏 之繼承人)訟人被告承受訴 余國揚 ( 余黃屏之 繼承人)訟人被告承受訴 張伯元 ( 張文財 之繼承人)訟人被告承受訴 張伯宇 (張文財之繼承人)訟人被告承受訴 王雪芬 (張文財之繼承人)訟人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