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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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丁○○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戊○○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訴請確認被告丙○○、乙○○、丁○○非被告戊○○自其受胎所生之子女。然本件子女即被告丙○○、乙○○、丁○○三人之住所地均在臺北縣汐止市○○里○○街十三之三號,此有起訴狀、詢資料在卷可憑,依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王慧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周俊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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