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一二九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丙○○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
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對於本判決上訴,非以本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