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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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五八號),本院合議庭評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