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一五號
附民原告乙○○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__,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李繼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