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賠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賠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賠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男四右列被告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右揭決定書之原正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第三段倒數第三行所載之「七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七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等文字應更正為「七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七十四年二月一日止」。
理由
一、按裁判書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裁判書之本質,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四十三號解釋之意旨,應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茲本件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原決定書之原正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有如主文欄之誤寫之情形,此觀諸原決定書之理由欄第一段及第三段首三行、第九行至第十行之記載均為羈押期間自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七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原決定書有如主文欄所示誤寫情形即甚明確,茲參照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晴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