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28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7年12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9月7日下午3時24分許,駕駛車號0000-
00號車輛,在台88線快速道路東向15.2公里處自後撞擊原告駕駛
之車號0000-00號車輛,原告因此支出車輛之修理費用新台幣(
下同)58,145元等情,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現場圖、估價單、統一發票及照片等件為證,被告未到場爭執,
原告之主張可信為實在。另原告所提之統一發票金額係60,745
元,惟原告既當庭陳明請求58,145元,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