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9號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被告丙○○
5號乙○○
號辛○○
7號庚○○
9號戊○○丁○○
0號22號上列被告因賄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賄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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