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5號上訴人詮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雯 住○○市○區○○街00號2樓送達代收人 范儷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1,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