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鍵成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陸貳肆陸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鍵成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92、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玻璃球吸食器1組及吸食器1組,經送請鑑定後,確認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92、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為0.6246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0年12月2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579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佐(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395號偵查卷【下稱毒偵3395卷】第14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及吸食器1組,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129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佐(見毒偵3395卷第203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