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97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志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以110年度易字第976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志榮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提出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前開裁定業已合法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即「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之2」,以及其向本院陳報之居所即「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1二樓」,且前開裁定送達時其亦無在監押之情形,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45頁、第249頁及反面、第253、255、269、271頁)在卷可據,是上訴人於前開裁定送達生效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見本院卷277頁),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