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02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李緯權李遇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相對人即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比例40.0000000%)及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比例59.0000000%)。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6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11月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94,810元(占協商比例40.0000000%)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三、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3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11月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37,766元(占協商比例59.0000000%)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協議書.計畫表.約定書.約定書.明細.帳務.數額表.計算書.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102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94,810元李緯權即李遇春自民國97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002137,766元李緯權即李遇春自民國97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94,810元李緯權即李遇春自民國97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137,766元李緯權即李遇春自民國97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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