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153號債權人 戴舜川 債務人 陳永峰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永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前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永峰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4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