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69號原告 陳冠妏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被告 唐宗凱 (即 唐薛京 之繼承人)
唐瑀婕 (即唐薛京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唐宗凱、唐瑀婕為被告唐薛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唐薛京已於民國101年3月7日死亡,其子女有唐宗凱、唐瑀婕,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法第1138條第2款、第1144條規定,為 唐薛京貴 之繼承人,應為其承受訴訟人。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