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92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2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5月15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