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更㈠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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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更㈠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更㈠字第三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
送達代收人被告戊○○
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即借款人)戊○○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四日邀同被告甲○○、乙○○等
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共計新台幣叁佰玖拾萬元正,並簽立借據貳紙為憑。借款期限,利率利息如附表所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料被告戊○○未依約繳納本息。經鈞院八十九年執字第三三一九號強制執行
事件獲分配款外,尚欠本金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嗣經催討無效,又被告甲○○、乙○○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被告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證據:提出借據及法院分配表影本各一份。
乙、被告方面:被告戊○○、甲○○、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戊○○、甲○○、乙○○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情形,因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即借款人)戊○○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四日邀同被告甲○○、乙○○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共計新台幣叁佰玖拾萬元正,並簽立借據貳紙為憑。借款期限,利率利息如附表所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料被告戊○○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鈞院八十九年執字第三三一九號強制執
行事件獲分配款外,尚欠本金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嗣經催討無效,又被告甲○○、乙○○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被告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等情,業據提出借據及法院分配表影本各一份為證,核與所主張尚屬符合,被告戊○○、甲○○、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附表:
┌──────────┬────┬────┬─────┬─────┬──────────┬──────────────┐│借款金額│借出日│到期日│年率│利息付訖日│││││(年、月│(年、月││(年、月、│應計利息│違約金││(單位:新台幣)│、日)│、日)│(年息)│日)│││├──────────┼────┼────┼─────┼─────┼──────────┼──────────────┤│(本金伍拾萬元)│⒍⒐│⒍⒐│百分之│⒈⒊│自⒈⒋起至清償日止│自年2月5日起逾期六個月內││尚欠一六六,九0八元│││九.五九五││按年息百分之九.五九│按原利率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五計付。│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本金叁佰肆拾萬元)│⒍⒐│103.⒍⒐│百分之│⒈⒊│自⒈⒋起至清償日止│自年2月5日起逾期六個月內││尚欠二,三二九,二一│││九.三四五││按年息百分之九.五九│按原利率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元│││││五計付。│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合計: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