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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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徐志鴻
相 對 人 徐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各項金額、內
容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之各項金額及內容並非明確,爰
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
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