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簡字第2號原告 吳晧任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 律師被告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李盈達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廿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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