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9號原告星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複代理人 蔡如雅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 律師
詹奕聰 律師被告全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穎助股份有限公司前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月瓊 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前2人共同複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星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能 」之記載,應更正為「星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進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郭如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