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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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信億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沈銘鎮 上訴人 程素惠 被上訴人立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被上訴人 黃東琳
林朝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