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 陳金意 被告 李育志
李鈴美李富美 李淑娥 李惠美 李滿美 李淑美 李書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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