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號上訴人 張元澤 被上訴人 呂清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