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程碧鳳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溫哲選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 陳志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1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並經債務人到院陳述在案,有106年8月7日調查筆錄附卷足憑;又查,債務人陳報名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款新臺幣(下同)11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戶存款402元及玉山銀行帳戶存款108元,有存摺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數額甚微無分配實益,本院於106年8月16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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