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968號債權人創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晟元空調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
二、債權人為本件聲請,未見其表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命債權人於民國102年7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及公司最新登記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債權人已於102年7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