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
戊○○丁○○被告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應陳報法定代理人 蔡長勳 何時變更為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姿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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