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樹蘭
鄭文森 鄭文傑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褘彤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9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於102年10月18日屆滿(加計在途期間3日)。而上訴人遲至102年11月1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
法官黃立昌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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